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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及保护对策(3)
2012-05-14 11:48:58 来源:赵久斌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刑法制度与刑法体系的辩证统一
我国法律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方面作了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改造未成年人犯罪人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辩证统一
我国未成年人刑法制度的精神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竭尽彰显宽容与关怀,而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有观点认为,惩罚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基本手段,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任何对犯罪的不施刑罚和减轻刑罚或不规定为犯罪行为,都是对这一刑法根本目的的背离。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任何问题都不能绝对化、静止片面地去看待。刑罚惩罚犯罪的作用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侧重对于一般公民的教育、引导、告诫的作用,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人自己限制再继续犯罪的能力,但其中更主要的作用是对其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杜绝社会隐患,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实现刑法目的。而其中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及其原因对其实施有别于成年人的刑罚,正是特殊预防的需要,但这同时也不会必然对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产生削弱。对其未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实施成年人为轻的刑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受到一定程序的威慑,又使一般公民体会到国家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增强刑法在人们心中的认同感。
(二)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与刑法安抚被害人功能之间的辩证统一
刑法对被害人的功能主要是安抚功能,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依法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灵伤痛,在一定程序上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和正义呼声,使其精神创伤得到抚慰,愤怒情绪得以平息,尽快从被害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但这决不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反驳的理由。复仇心理在受害人及其亲戚方面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刑法主要以满足这一目的,那么就必然使刑法成为“同态复仇”的工具,这必然是人类社会及其法治进程的倒退,况且这也无助于受害人损失和痛苦的减轻。价值的选择是二者的平衡,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从轻从宽处罚的原则正是这一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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