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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及保护对策(2)
2012-05-14 11:45:28 来源:赵久斌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原因剖析
为了更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犯罪的要件特点
犯罪呈低龄化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越来越明显。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触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与六七十年代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提前和频繁接触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初犯年龄由原来的十七八岁下降到了十一、二岁,现在不少未成年人在十一、十二岁就开始小偷小摸,后胆量越来越大,十三四岁时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下,未成年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素质低下,使他们缺乏起码的鉴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使他们在有色眼镜的重重鄙视下,为了生存,往往步入歧途,走向犯罪。
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部分未成年女性不甘于清贫,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贪图物质享受,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一部分虽然家境富裕,生活条件优越,但从小被娇宠、溺爱,产生了极端自私的人生观,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犯罪的形式特点
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经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仗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更容易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查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打击好遏制,必将对社会形成倍乘效应的危害。
由偶发性向持续性发展。未成年人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但是当这种偶发性的违法犯罪得逞后,他们的心理会得到一种无形的兴奋和满足,这种畸性的体验和满足足以促使他们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犯罪活动。随着违法经验的积累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他们会积极主动地去犯罪。
(三)犯罪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导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毫无慈善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导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伪造证据,破坏现场。
(四)犯罪的目的特点
上世纪80、90年代,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带着随意性和激发性,一般事前无明确的作案动机、目标和行动方向,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和机动日趋明确,并且集中趋向财产型犯罪。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原因和社会环境因素是相当的诱因。从心理原因的角度来看,好奇、盲目、逆反、报复和寻求刺激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写照。由于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驱使下随心所欲、人云亦云,盲目服从往往使部分未成年人在“哥们”义气的驱使下走上犯罪道路。大部分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差,易燥动,遇到别人寻衅容易产生蓄意报复和故意伤害的行为。从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角度来看,家庭教育的缺失和错位,学校教育的缺陷和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电影、电视、电脑房、游戏室中充斥的色情暴力到等等对他们的正常的心理发育产生了抑制,妨碍了他们正常健康的人格的形成导致心理的畸形化,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自觉不自觉地陷入歧途,坠入犯罪深渊。
总之,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很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还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的目的是对症下药,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作一些理论上的初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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